緊急照明燈裝置

根據消防處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規定,所有處所的應急照明系統須符合英國標準5266:第1部和英國歐盟標準1838的規定(加上切合香港情況的適當修訂),應急照明系統須設有應急電力供應。應急電力供應須由應急發電機或獨立充電池提供。 電力供應中斷時,逃生途徑的應急照明系統須自動開啓,不受照明系統開關或其他控制裝置干擾。 

充電池與充電電流來源的連接方式,須確保在任何情況下電池均不會向輔助照明電路以外的裝置放電。 用於電池充電的整流器應僅供此種用途,並應予調節,使電池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大幅放電。 假如電力供應中斷,所有建築物和社團建築物的應急照明系統須在5秒內啓動。 
任何佔用範圍,不論面積大小,均應設置應急照明系統,而樓面位置的水平照明度不得少於2米燭光。該範圍的總面積如超過8平方米,須設置最少2個應急照明燈具。

 

** 註:具體要求須參照最新版《香港消防條例》及消防處通告,並諮詢註冊消防工程師。**